在相互承認民事法院判決方面,兩岸均分別出臺政策和規定加以規范。早在199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工作報告中就提出,在不違背大陸法制的基本原則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承認臺灣民事行為、民事權利和民事判決的效力。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并先后就臺灣法院發出的調解書、支付令的效力問題作了兩個批復,一體承認臺灣地區民事判決、調解書、支付令和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并規定相關判決的執行依據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包括可申請強制執行。對先于大陸法院訴訟程序的認可申請實行優先受理原則。這一務實而充滿善意的舉措受到島內外普遍歡迎。自該規定實施以來至2009年底,大陸已認可并執行臺灣方面的民事判決約300件,有效保護了涉臺民事案件當事人權益。
2009年4月,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簽署后,最高人民法院于當年5月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臺灣民事判決與大陸法院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規定申請認可期間申請人可全程申請財產保全,對申請認可的有效期限、案件管轄權沖突、認可與執行的銜接等問題均作了有利于保護當事人權益的規定。
201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涉臺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職責分工、具體辦理程序、審查轉遞時限和相關保障措施等進行了全面規范。特別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的方式,就辦理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開通了對臺聯絡的二級窗口,并規定了司法互助時限要求,以提高司法互助效率。實際工作中,涉臺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多次召開涉臺司法工作會議,總結推廣成功經驗,頒布惠臺司法措施,增設涉臺業務法庭和業務窗口。這些規定和措施有力保障了涉案臺胞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大陸社會對臺灣同胞利益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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