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五、擅自批準或者同意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繞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經批準進行公務活動的國家(地區)、城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六、因公出國(境)派出單位和審核審批管理部門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發生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造成較大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雖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七、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較大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雖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黨組織負責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八、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