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給國有財產造成的損失,《解釋》第八條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記者姜潔)
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明確相關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現就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解釋所稱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游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
二、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其中,對于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一)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準的;
(二)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騙取批準的;
(三)采取偽造個人身份、資料等形式,安排與出國(境)公務無關人員出國(境)的;
(四)避開主管部門委托非主管部門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手續的;
(五)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將一個團組拆分為若干團組報批或者審核審批的;
(六)其他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的。